律师档案
王芳
王芳律师
内蒙古 呼和浩特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王芳律师的网站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怎么处罚?

分类:法规解读    时间:(2023-10-27 13:34)    点击:405
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一切暴力行为,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、捆绑、残害、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、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、精神等侵害行为。家庭暴力可能发生在夫妻、父母子女、兄弟姐妹、祖孙等家庭成员之间。
网友咨询:
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怎么处罚?
律师解答:
1、民事赔偿责任。依据规定,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赔偿,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两个方面。
2、行政责任。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相关规定,对实施家庭暴力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处以15日以下拘留、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。家庭暴力情节较轻,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,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;且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相关损失。
3、刑事责任。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受害人轻伤、重伤或死亡的,应当依法承担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,并依法赔偿相关损失。可能构成犯罪的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、虐待罪、故意伤害罪、故意杀人罪、侮辱罪、诽谤罪等。
律师解析:
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、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、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、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、反映或者求助。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、反映或者求助后,应当给予帮助、处理。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、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。单位、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,有权及时劝阻。
学校、幼儿园、医疗机构、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、救助管理机构、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,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。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。
工会、共产主义青年团、妇女联合会、残疾人联合会、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,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、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。
【法律依据】
《反家庭暴力法》第二条,本法所称家庭暴力,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、捆绑、残害、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、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、精神等侵害行为。
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,互相关爱,和睦相处,履行家庭义务。
反家庭暴力是国家、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。
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。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王芳律师提供“婚姻家庭  合同纠纷  债权债务  刑事辩护  人身损害  取保候审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王芳律师,王芳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王芳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15548716072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王芳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呼和浩特律师 | 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王芳律师主页,您是第7678位访客